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_工程业绩_火狐体育最新官网入口首页-官方下载ios

工程业绩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3-12-09 22:01:05 |   作者: 工程业绩

  为加强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环境,促进三亚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街区、各村和社区。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并且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要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资金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和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技术的创新和推广。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要支持辖区内各村(居)委会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村(居)民环保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鼓励村(居)民参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管理。

  第五条市园林环卫局牵头负责全市范围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游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做监督、检查。

  市民游客对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举报,各单位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依法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设置一定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符合我市城市规划和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店面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照“门前三包”要求,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

  第八条临建建筑安装空调外挂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一定要符合消防安全等管理要求,且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以及在广场、道路的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等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物品。对违规设置的各类户外设施,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户外设施,以及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主次道路两侧,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违反规定的,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道路,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将管线设施纳入地下管廊或者改为地下管道。

  对废弃的电线杆、管道、灯箱等户外设施设备,应责令当事人或者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二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好看、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

  对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灯杆、电线杆等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违反规定的,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公共信息栏,以满足公众发布信息的需求,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活动,或者举办公益性宣传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按要求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段、规模等要求设置。审批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公安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公安部门的意见作出审批意见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等建设建筑物或者搭建临时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恢复道路或者公共设施的原状,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对违规占道堆放的物品、施工工具等依法予以处理。

  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要督促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以及景区等周边店铺经营者落实“门前三包”政策,不落实“门前三包”政策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散发宣传广告,不得影响城乡环境卫生,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责令当事人清理。

  第十六条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运输砂石、泥土、水泥、建筑垃圾等必须密封、全覆盖,不得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违反规定的,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清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主次道路由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的环卫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属地社区协调负责清扫保洁;

  (五)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海水浴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从事各种活动的,由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

  第十八条全面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要与相关单位和人员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督促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对未按规定做好“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清除,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条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负责保持市场内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并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对垃圾实行日产日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由所在地环卫部门负责将垃圾清理到垃圾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保持作业范围整洁,在作业范围外四周设置截水沟,防止车废水、废油等流入作业场所之外的路面,污染周边环境。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企业或者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依规定处置,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容貌。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依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等大型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远离居民集中的生活区、水源保护区、食品生产加工厂、交通要道等重点区域,并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依据相关规划和标准,确定所辖区内公共厕所、垃圾运转站、垃圾收集箱、废弃物收集桶等公共设施的数量选址的布局并组织建设。

  第二十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要快速推进生态文明村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环境卫生保洁。

  (一)依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引导村(居)民开展乡村容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设。

  (二)指导各村(社区)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管理,发动群众参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维护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督促各村(居)委会与辖区内的学校、商店、村民等签订卫生保洁责任书,明确卫生保洁责任范围。

  第二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农村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引导商贩进入农村集贸市场经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违反规定的,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占道物品依法处置,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管理委员会应当按时依法公开行政许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以及监督检查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园林环卫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评分。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户外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的广告设备、指示牌、店招牌、电子显示牌(屏),以及书报亭、保安亭、收费亭、宣传栏、公告栏等设置物。

  无违规乱设置各类广告招牌。临街墙体、电话亭等部位无乱粘乱贴、无乱悬挂等。

  安装悬挂物不得妨碍行人通行。无空调室外机、无排气扇、无广告灯箱妨碍通行。

  外立面改造需按照城市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设置。与景观协调、安全、无乱悬挂横幅、无乱挂吊顶等

  搭建临时构筑物,应经城市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未经审批设置、无审批后不按照有关要求设置、无构筑物影响交通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