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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缴纳环境保护税应避免的五个误区一起来了解一下

时间: 2024-03-31 03:30:34 |   作者: 新闻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申税小微整理了缴纳环保税应避免五个误区,一块儿来看看吧!

  只要依法设立的城乡(含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都可以免征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保税。从上述规定能够正常的看到,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只有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税污染物,才可以暂予免征环保税,否则,应按规定纳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征税;应税固态废料按照固态废料的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征税;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乘以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征税。

  由此可见,只有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噪声是按照超过国家规定的分贝数计算征税外,对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应税固态废料不论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均应按照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来计算征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下情形,暂予免征环保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可以暂予免征环保税,但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保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保税。

  应税固态废料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当期应税固态废料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态废料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企业只要将产生的固态废料进行自行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后就能不用缴纳环保税了。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税固态废料的产生量可以减去当期应税固态废料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为计税依据的,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态废料数量;固态废料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做综合利用的固态废料数量。

  也就是说,应税固态废料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固态废料的产生量,减去纳税人当期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态废料数量以及纳税人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做综合利用的固态废料数量的余额。如果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的粉煤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则应按规定缴纳环保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环保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税款的方式,但纳税人仍需按月分别计算应纳税款,按季汇总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因此,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属月份实际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结合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谨慎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联的资料,以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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