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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时间: 2024-03-26 20:07:45 |   作者: 火狐体育最新官方入口ios版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别的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3.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属于价内税。

  4.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

  (一)税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简称《税目税率表》)确定,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

  1.能源矿产,包含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

  1.《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一样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应税资源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别的方面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资源税。

  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合乎条件的运杂费用。

  2.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2)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3.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营销售卖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除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营销售卖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自然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根据结算的方法不一样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计算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生产地纳税。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别的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提示】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态废料的。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1.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2.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2.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提示】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1.固态废料的排放量=当期应税固态废料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2.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态废料的产生量作为固态废料的排放量: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1~3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另外,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需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5.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结合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6.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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