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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企案评】第四期 环保设备买卖中的验收与质量问题

时间: 2023-12-27 17:46:06 |   作者: 火狐体育最新官网入口首页

       

  一般既能够使用设备产品说明书等自身标准或正常运行作为验收标准,也可以环保部门验收或者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合格为验收标准。但要记得约定验收期限,这样在对方怠于履行验收或验收后基于小问题拒不签字时,可视为验收合格。

  青山:积极履行验收义务,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验收期限及时验收,书面反馈验收结果。

  青山:原则上验收不排斥卖方应当对产品质量承当的法定责任。当然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分情况约定。真正出现质量瑕疵的情况下,也能够准确的通过环保设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青山:看合同对于付款时间的约定以及质量瑕疵大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若设备能正常运作的,原则上不能因此不支付款项。如果是一整套设备中可以单独使用的设备质量有瑕疵,往往可以暂时拒付该设备的费用并要求换退。

  买卖合同中设备验收合格与验收后设备存在质量瑕疵是两个法律概念,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瑕疵不能倒推设备未通过验收。应先确认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再考虑是不是真的存在瑕疵担保责任。

  就是否验收合格问题:首先,涉案设备为环保设备,环保部门对其作出的评价应为对设备质量性能的最权威的全面评价,应成为法院确认相关事实的重要依据。同时,质检部门出示了设备核心部件的登记证,亦可说明设备主要部件符合验收品质衡量准则。其次,合同虽列明符合国家标准与环保部门验收均是设备一定要达到的质量发展要求,但在一般条件下,环保部门验收结论必定是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故在无可推翻环保部门验收结果的证据情况下,本院确认环保部门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可签署验收证明”的条件。即使没有签署验收证明,也可推定验收合格。

  而不予签署验收证明的理由--“设备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法院认为不应将设备是否验收合格与设备是不是真的存在质量瑕疵混为一谈,合同约定了设备的质保期,是对设备在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上的问题的防范,这种质量上的问题显然与设备能否验收合格在双方所签合同的语境上并非同一概念,以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瑕疵来说明设备未通过验收,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XX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终8233号

  “环企案评”(环保企业案例评析学习)栏目,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携手打造。栏目内容通过提炼分析和总结我国法院已判决生效且涉及环保企业的典型案件,发现环保企业存在、甚者常见的风险点,展示司法审判思路,提出解决建议,目的是为省内广大环保公司可以提供素材来了解和学习,更好的实现合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