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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解读 立体认识环保税

时间: 2024-01-05 07:28:58 |   作者: 火狐体育最新官方入口ios版

       

  问: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难度大,为啥不按资源使用量(如用水量)或产品营销售卖收入征收环境保护税?

  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资源使用量或产品出售的收益与其污染物排放量有一定关系,但不是完全正相关。如工业企业与服务型企业用水量相同,但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污染物种类多、污染程度高,而一般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污染物种类、数量较少。再如,企业的产品生产销售量不变,但可以采取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因此,以资源使用量或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难以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减少污染物排放起到直接调节作用。

  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损害,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有关。为加强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即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排污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在排污收费额基础上加倍收取。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针对大气、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排放总量征收,即不管是达标排放的污染物还是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都要征税。但由于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少,从而能够少缴税;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多,从而需要多缴税。这种政策处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单位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考虑在环境保护法中已明确对超标排放污染物予以行政处罚,所以,在本法中未再规定对超标排放污染物予以加倍征税。

  答:考虑到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应根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税收不应具有惩罚性质。因此,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在税法中没有设置加倍征税规定。

  现行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如《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征收环保税不免除纳税人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答: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场(户)1亿多个,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54%,畜禽粪污年产生量约38亿吨,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氮、磷、铜、锌的排放量分别占农业源排放总量的96%、38%、56%、99%和98%,畜禽粪污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大多数来自。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危害较大,所以税法中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但在具体征税政策上,对不同的规模化养殖企业采取区别对待,而不是简单按畜禽饲养量征税。一是规模化养殖企业自行或委托别人采取粪肥还田、制造有机肥、制取沼气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不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二是规模化养殖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排放量可以监测的,按实际监测的排放量征收环境保护税。三是规模化养殖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但没有设置固定的污染排放口,其排污量无法实际监测的,依据税法附表2中“禽畜养殖业、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按畜禽饲养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征税。

  问:环境保护税征管涉及税务、环保两个部门,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谁?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14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作出具体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答:环境保护费改税,征税范围、税率基本不会改变。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税收刚性增强,征收机制更加严格,会有一些应缴未缴排污费的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市进行了实地调研,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一般在1%以下,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企业和地方有关部门普遍反映,费改税后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此外,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逐渐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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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部门充分的发挥税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职能作用,热情参加构建和落实落细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引领企业向绿而行、因绿而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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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高速发展,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在我国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个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绿色税种,它取代了已实施近40年的排污费制度。本文以大气污染为研究对象,介绍大气污染防治的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作用机制,分析现行环保税制度下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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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审议,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关于《尉氏县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4日-2024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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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9日,宣威经济技术开发区羊场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项目总投资约12695.36万元,建设规模为1500吨/天。宣威经济技术开发区羊场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

  近日,四川生态环境厅召开厅务会,审议通过《四川省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对原试行《办法》的修订,旨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对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提出的新要求,共有总则、职责分工、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监督考核、附则等6章29条。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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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2日,西宁市北川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原五污扩能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节能国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8818.402万元,服务期365天。项目采购人是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招标为EPCO模式,选定一家总承包单位,为招标人提供“西宁市北川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原五污扩能项

  12月19日,泉州市洛江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2023年-2025年)特许经营项目公布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为泉州市洛江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建筑安装工程费(10.10%);政府可用性服务费合理利润率(5.25%);主管网运维服务费单价(11.5元/m);接户管运维服务费单价(9.25元/m);≥50

  12月14日,云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以奖代补”整县推进试点第一批和第二批名单公示,公示时间从2023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关于云南省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整县推进试点第一批和第二批名单公示根据《云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云南省农村里的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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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3日,《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参加发布会,现场回答记者提问。全文实录如下: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来参加《襄阳市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

  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12月19日发布关于《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至2024年1月20日。全文如下: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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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生态环境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推动生态环境部门树立行政调解意识,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工作人员对风险隐患的预判管控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调解办法》,调解范围有(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生态环

  8月15日,运输分公司原东奥化工公司地块环境污染隐患治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公开对外招标,预算金额2650万元,招标范围为原东奥化工院内(管控面积81000平方米)污染土壤约143700立方米和地下水约30000立方米的修复治理工程的风险管控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等有关技术服务。运输分公司原东奥化工公司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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